由農業(yè)部和衛(wèi)生部發(fā)布的GB2763-2012《食品中農藥殘留限量》標準于2013年3月1日起實施。新的國家標準統(tǒng)一了食品中農藥殘留限量,茶葉作為食品納入該標準,新標準制定了25項茶葉中的農藥殘留限量,并替代了以前的所有國家標準和行業(yè)標準中有關農藥殘留限量。新標準的實施,提高了農藥殘留的限量要求。
"農藥殘留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,應當認定為刑法規(guī)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,可以按照生產、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。"昨日,省農業(yè)廳藥檢所所長廖華明就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發(fā)布的《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(以下簡稱《司法解釋》)作出進一步解讀。
今年5月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發(fā)布《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,《司法解釋》于今年5月4日正式實施。廖華明表示,《司法解釋》將食用農產品納入食品范疇,將生產、加工、種植、養(yǎng)殖、銷售、運輸、貯存等食品生產經營的全鏈條納入法律法規(guī),彌補了之前對于違規(guī)使用農藥的法律空白。
在農藥使用方面,廖華明指出,司法解釋規(guī)定禁用農藥應當認定為"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",在食用農產品種植、養(yǎng)殖、銷售、運輸、貯存等過程中,使用禁用農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、有害物質的,依照刑法規(guī)定以生產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。其次是限用農藥,規(guī)定"劇毒、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(wèi)生害蟲,不得用于蔬菜、瓜果、茶葉和中草藥材",限用農藥也應當認定為"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".

此外,對于濫用農藥,規(guī)定"在食用農產品種植、養(yǎng)殖、銷售、運輸、貯存等過程中,違反食品安全標準,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農藥等,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,以生產、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".廖華明指出,按照"司法解釋"第一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農藥殘留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,應當認定為刑法規(guī)定的"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"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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